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省、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督查指导。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党政(自治)组织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录用
第四条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确定录用人员,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上填写录用意见、加盖印章,向学校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接收函。
第五条经任职高校毕业生确认后,学校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接收函办理《报到证》。任职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职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任职
第六条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任命为村党组织副书记或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任命为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手续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第九条高校毕业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党员和干部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条任职高校毕业生需签订《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合同样本由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作为用人单位(甲方),与任职高校毕业生(乙方)签订《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首次聘用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及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相关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单报省、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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