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2 09:47 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http://www.jhxjly.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据报道,福建省漳浦县一名黄姓男子发现小偷入室盗窃后追出门外,在马路上抓住小偷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漳浦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黄某起诉至法院。此案引起网络热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而“扭送”几乎必然涵盖了“追赶”和“拉扯”。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也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责。就报道看,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黄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黄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黄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黄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黄某最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那么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以后遇到小偷行窃将没有人再会追赶,因为任何追赶、拉扯行为,都可能造成小偷摔倒受伤甚至死亡。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不等于黄某罪刑确定。期待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要么由检察机关主动撤回对黄某的起诉,要么由法院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小偷固然可恨,却不能以私刑报复,小偷要接受法律审判,法律也会维护小偷的权益。上述法治与权益理念,经过各种渠道普法、渐渐懂法的人们都明白,但这不意味着小偷逃跑时挣脱摔倒身亡,失主就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责。必须指出,任何人(包括警察在内)抓小偷都不可能是以和谐、友好、非肢体接触、非擒拿摩擦的方式完成。在这一过程中,追赶、撕扯不可避免。“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是过失致死。根据媒体报道,失主黄某追赶并抓住小偷衣袖,这算是“过失”吗?难道,失主该任由小偷逃跑,或追上小偷却“不能抓”?所谓致死,显然具有因果关系。何为因,何为果?小偷死亡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其自己拼命挣脱、摔倒身亡。换言之,小偷不愿被擒拿、行为过激、动作过大,必然要承担拼命的后果,这是典型的“不作死不会死”,怎能赖失主“有过错”?不过,媒体报道终归不是警方调查结果,失主黄某有没有其他防卫不当的行为尚不明确。如果仅凭抓住小偷衣袖给失主“定罪”,于法理相悖,恐难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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